说 明
一、本手册适用依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》及其《施行细则》登记的由境内投资者设立的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。
二、本手册中要求提交的材料,凡属向登记机关发出的各类文件(包括申请书、申请报告、证明等)须提交原件。其他材料按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原件或复印件。提交复印件的,登记机关有权要求核对原件。
三、企业法人或者分支机构同时变更多项登记事项的,应在申请表中一并写明。有关决议或者决定可以包括多项变更内容。
四、企业法人或者分支机构同时变更多项登记事项的,只按最高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。申请增发副本的,按副本数收取工本费。收费币种为人民币。
五、本指南中仅列明登记机关依据的主要的法律、法规及规章,涉及前置审批的法律、法规及其他相关的法律、法规都是登记机关的执法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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